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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观待诏

官名。见“东观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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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西魏、北周置,详见“中侍上士”。

  • 司驭少卿

    官名。即太仆少卿,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太仆少卿。

  • 无资

    见“资(1)”。

  • 邮传副大臣

    官名。清末邮传部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邮传部左侍郎设。一人,特简。佐大臣管理本部事务。官名。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改邮传部侍郎为副大臣,员额一人,为邮传部的副长官。见“邮传部”。

  • 中央兼理惩戒机关

    国民党政府时期,对于上校以下军人的惩戒事务,由军政部及海军部兼理。凡受弹劾的上校以下军人,由军政部或海军部发交各主管署司,按照陆海空军各项军事法规或规章进行审议。最后送交各该部长官核定后,即可实行惩戒

  • 府尊

    清朝知府属员及部下对知府之尊称。明清时代对知府(府的长官)的尊称。犹称知州为州尊、称知县为县尊一样。明朝朱权《荆钗记·会讲》:“明日府尊堂试,他时大比,未知若何?”

  • 弘文馆馆主

    官名。唐武则天垂拱(685—688)以后,以宰相兼领弘文馆馆务,号馆主。弘文馆自垂拱以后皆令宰相兼管,号为馆主。常令给事中一人判馆事 以处理日常事务。

  • 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

    即清朝都察院所属十五道监察御史中之掌印者。详见各道监察御史条及“掌印监察御史”。

  • 特转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升转官阶的一项特殊规定。即不循常法升转,而由朝廷特别指挥酬赏转官。

  • 讼师

    即今天的律师,协助办理讼事的人。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