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十人,录事五人。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附设于京师初级审判厅内,掌纠正同级审判。设检察官二人,秩从六品,录事一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检察厅,其组织与职掌同各省初级检察厅。参见“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十人,录事五人。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附设于京师初级审判厅内,掌纠正同级审判。设检察官二人,秩从六品,录事一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检察厅,其组织与职掌同各省初级检察厅。参见“初级检察厅”。
秦汉司法机关通行的文书,有一定程式。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居延汉简》中均保存有完整的爰书,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司法案件的诉辞、供辞、现场检验记录和案件的综合性报导等。
官署名。明成祖永乐五年 (1407) 置,为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之一,属卢龙监。苑设圉长一人,从九品,下分各群,设群长,掌牧养马匹、以备军需。永乐十八年并入太仆寺。参见“卢龙监”。
爵名。战国秦置,为二十等爵第一级,仅高于士卒,言其异于士卒,故曰公士。秦及西汉因之。宋朝亦置。太宗端拱二年 (989) 赐诸州高年长者百余人公士爵。1、爵名。为秦汉二十级爵的第一级,即最低一级,仅高于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
官名。或说西魏置为尚书省膳部长官。北齐置为都官尚书所辖膳部曹长官,六品上。隋朝改置膳部侍郎、膳部郎,唐朝复称郎中,从五品上,为礼部膳部司长官。高宗、玄宗时曾随本司改名司膳大夫、司膳郎中,寻各复旧。五代
官署名。北宋太祖讨平诸国,尽收其府藏运至京师,贮之别府,称封桩库。每年财政盈余,皆入此库,以备非常之用。后改左藏库,又改内藏库。南宋,左藏分置封桩上库、封桩下库,掌封桩钱物。官库名。宋太祖平五代诸国,
警察职名。执行警察事务的人员,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称为巡警,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称警士。在警管区内,由警长一人带领,从事本段巡逻、守望、值班等各种勤务。与巡官和警长合称“巡官、长、警”。参见“巡官”。
官名。西汉中书谒者仆射省称,为中书谒者令之副,隶少府。由宦者担任,与中书谒者令同掌诏令章奏之传达。《通典·职官三》: “汉武帝游宴后庭,始以宦者典事尚书,谓之中书谒者,置令、仆射。”元帝时有中书仆射石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设置于高等检察分厅,相当于分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