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都水丞
官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南、北外都水丞司各置,为本司长官,分治河事。徽宗宣和三年(1121)罢。南宋高宗绍兴九年(1139)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司各一员。十年,以都水事归工部,遂废。
官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南、北外都水丞司各置,为本司长官,分治河事。徽宗宣和三年(1121)罢。南宋高宗绍兴九年(1139)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司各一员。十年,以都水事归工部,遂废。
官名。北魏置。《南齐书·魏虏传》: “又有俟懃地何,比尚书; 莫堤,比刺史。”此系南朝人对北魏鲜卑语官名的音译。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由农政院改置,掌农桑、水利等务。秩从三品。置达鲁花赤、务农使各一员,同知二员。当年,改为司农寺。
官名。即主客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主客郎中。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22年)改主客郎中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官署名,即五官中郎将的官府。《后汉书·百官志》:“五官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主五官郎。”注:“蔡质《汉仪》曰:中郎解,其府对太学。”解:通廨。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 属于武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官名。即“陕西清吏司郎中”。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夏采下大夫属官,掌管国家墓地,以及执行禁止立庙村碑之命,下设掌墓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春秋时齐国置。掌财政会计。《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景公燕赏于国内,万钟者三,千钟者五,令三出,而职计莫之从。公怒,令免职计。”
官名。南朝梁、陈置。平水署次官。参见“平水令”。
官名。清太宗皇太极于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登基后设。八旗中每旗设二人,共十六人。与总管旗务之八大臣共理国政,掌察办本旗事务,审断词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