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记
选官制度。清朝官员欲得实缺,需经保举,并于吏部登记,称“存记”,以按班选补。
选官制度。清朝官员欲得实缺,需经保举,并于吏部登记,称“存记”,以按班选补。
官名。北宋群牧司属官,以京朝官充任。参见“群牧司”。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卉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罟工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官名。晋朝有中黄藏令,南朝有中黄令,皆掌宫中金银币帛库藏,北齐置此,为太府寺黄藏署长官,职掌略同。隋初沿置,从八品上。炀帝大业三年(607)省并左藏监。
官名,也是官署名,属少府,有令有丞,掌帷帐(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皇后纪》:“减太官、导官、尚方、内者服御珍膳靡丽难成之物。”注:“《汉官仪》曰:‘内者主帷帐。’并署名也。”
官名。西汉有侍中仆射,东汉改置祭酒,为侍中之长,不常置。南朝齐以侍中高功者为之。梁沿置,凡侍中高功者在职一年,诏加此官,与侍郎高功者一人对掌门下省禁令。官名,汉置,初称侍中仆射,以久任年高望重者为之,
1、官名合称,指郡守及县令。郡守掌治其郡,县令掌治其县。《汉书·陈胜传》:“攻陈,陈守令皆不在。”注:“师古曰:守,郡守也。令,县令也。”《后汉书·窦融列传》:“刺史、守令多出其门。”又《后汉书·卢芳
宋朝选举官员考试方式之一。凡京朝官、选人等愿考刑法者,由两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监司奏荐,选派大理寺或刑部官员主考,试断案、刑名、《刑统》大义等各若干道,称刑法试。第一等授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法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监督征收地方税;二、监督地方税以外的收入;三、地方税违法征收的处分;四、滞纳
官名。战国秦置。掌王宫犬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可(何)谓‘宫狡士’? ‘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殴(也)。”
官名。东汉、魏、晋为司隶校尉属官,由其自辟除。秩仅百石,权势颇重,掌监察举劾百官。东晋、南朝罢司隶校尉,遂省。北魏置为司州牧、司州刺史属官,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四品中。后省。官名。汉朝设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