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
官名。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无定员,从七品。与州同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例以鸿胪寺汉主簿、鸣赞、汉军九品笔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等升任。另恩拔副员就职者,可除授直隶州州判。
官名。清代知府的佐官有通判,知州的佐官有州判,州判与州同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从七品。见《清史稿·职官三·州》。
官名。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无定员,从七品。与州同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例以鸿胪寺汉主簿、鸣赞、汉军九品笔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等升任。另恩拔副员就职者,可除授直隶州州判。
官名。清代知府的佐官有通判,知州的佐官有州判,州判与州同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从七品。见《清史稿·职官三·州》。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有司弓矢下大夫二人, 中士八人,掌管弓矢。北周依《周礼》置司弓矢中士,正二命;司弓矢下士,正一命。属夏官府武藏中大夫。
官名。清朝前锋营中随前锋统领办事之属官。雍正三年(1725)设。共四员,左、右翼各二人。由统领于本翼前锋校内酌委。掌章奏文移。
官名。东汉始置,为尚书台佐贰官,居尚书左丞下,秩四百石。掌授廪假钱谷,假署印绶,管理尚书台专用文具及诸财用库藏,并与左丞通掌台内庶务,保管文书章奏。魏、晋南朝为尚书省佐官,位次尚书,与左丞共掌尚书都省
官名统称。辽官排班,有高墩、矮墩、方墩之分,大丞相至阿扎割只为墩官。其礼仪、丧葬、政治地位及服饰,皆有区别。具体内容,史籍记载不详。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月选班秩之一。指外官俸满并入京官班内或他官班内升转铨补之法。外任降革起用之员併入单月开复应补班,统较奉旨日期选用,如指补之官与所降之级相同,即併入降补班选用。
官名。明朝巡抚兼理军务之职。其地原设有总兵官,则称赞理军务。
见“金吾街仗司”。
明清乡试、会试中举人、贡士对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之尊称。同考官各居一房,试卷首经其审阅,选中者送主考或总裁裁定后方能取中,因有此称。明清科举之制,乡试分若干房,每房有一名同考官,试卷必须经过某房的同考
宋朝殿中丞简称。
见“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