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市政府属局之一。国民党政府设置,以局长为主官。掌公安事项,消防事项,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事项,保甲事项,兵役事项,交通工具之指挥取缔事项。首都及省政府所在地之市,均不设公安局或警察所,关于公安局掌理事项,分别由首都警察厅或省会警察机关掌理之。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以后,市公安局改称为警察局。
市政府属局之一。国民党政府设置,以局长为主官。掌公安事项,消防事项,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事项,保甲事项,兵役事项,交通工具之指挥取缔事项。首都及省政府所在地之市,均不设公安局或警察所,关于公安局掌理事项,分别由首都警察厅或省会警察机关掌理之。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以后,市公安局改称为警察局。
官署名。辽朝置,掌东京诸军戒严执法等事。
铁路职名。北洋政府于各铁路管理局的警务、事务、工务、机务总段之下,设若干分段,各以分段长主管。
官名。南朝宋置,掌宫内诸池。胡永祖于宋文帝元嘉二十三年 (446)曾任此职。
清朝吏部铨选制度。乃月选班秩之一。指官员出缺,候缺者依序于指定缺分补授之例,满洲刑部司狱任职期满者,于双单月主事等官除不积缺外,升选十缺后升用一人。吉林、黑龙江主事期满,系汉军者,于双单月汉缺员外郎与
即“法依旦达”。
官署名。明清太医院所属机构,亦称“药库”。掌验收、管理各省解送及本院买办之药材。明设大使、副使各一人,掌库事,另有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清沿置,初属礼部,顺治十六年(1659)改隶太医院。设管理药库委官
官署名。明永乐(1403—1424)中所置北京行在六部之一。参见“行在六部”。
官名。辽朝置。乙室王府官员。官名,辽置此官,为乙室王的属官,佐乙室王掌管乙室部族事务。
官署名。隋朝尚书省六曹之一,唐朝为尚书省兵部。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十六年 (1279)由御酒库改立,秩从五品。掌酝造诸王百官酒醴,隶宣徽院。置提点、大使各一员,副使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