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人口最低限度为一万人,不足一万者依乡自治制办理。市为法人,承监督官署的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各项自治事务,且得制定市公约及规则。市的机关,分立法与执行两种,立法机关为市自治会,由市民选举自治会员组织之,市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市公约、市财政、市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市的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置市长一人,为市的代表,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具有市自治会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普通市市长被选后,呈请直接监督官署委任;特别市市长被选后,呈由直接监督官署咨请内务总长任命,但京都市市长应选择三人,呈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选择其中一人任命之。而所谓直接监督官署,普通市为县政府,特别市为省长公署,京都市为内务部。市长之下设有行政吏员,襄助一切。特别市设佐理员,普通市设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分任执行事件;佐理员由市长就市住民中遴选有专门学识者委任之,但须经市自治会的同意,市董由市自治会就市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自治公所设出纳员一人,由市长派充。此外,特别市尚有市参事会,为执行的辅助机关,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及名誉参事员组织之。名誉参事员额定四至八名,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长为参事会主席,开会时市自治会长及会员得列席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参事会的职权以议决提出市自治会的议案,议决市自治会委托事项及议定市规则为限。特别市得分区,区设区董,由市自治会选举之。市长及其职员任期三年,但得连任。普通市与乡有相关事务必须联合办理时,得依双方协议,呈经直接监督官署核准,成立“市乡组合”。上述市自治制除青岛市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八日采用其特别市自治制外,其他各市均未采用。

猜你喜欢

  • 镇国大将军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武散官,从二品。神宗元丰五年(1082)罢。官名。宋代武散官从二品称镇国大将军。见《宋史·职官九·武散官》。

  • 司俎官

    官名。清朝内务府掌仪司之属官。乾隆二十四年(1759),改司胙官设,共五人。正六品。掌供祭祀之俎实。

  • 酒坊副使

    官名。宋朝改内酒坊副使置,属东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从七品。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臣阶官名,废。

  • 卜正

    官名。①周朝卜官之长。《左传·隐公十一年》: “我,周之卜正也。”杜预注:“卜正,卜官之长。”②一说即《周礼·春官》之太卜。③ 隋、唐太常寺太卜署属官。隋炀帝置二十人。唐朝置二人。从九品下。掌占卜。官

  • 士林馆

    官署名。南朝梁置。武帝大同七年 (541)立于宫城西,延集学者,置为学士,在馆中讲述经义。多由右卫将军朱异、尚书左丞贺琛讲述梁武帝所撰经义,常使沈洙为都讲。梁代设置的一种科学研究性质的机构。大同七年(

  • 尚珍署令丞

    官名。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属光禄寺,秩从五品。十五年(公元1278年)并入有关机构,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复置。掌收济宁等处田土子粒,以供酒材。设令一人为主官,以达鲁花赤监临之;下设

  • 参军府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于各王府置。设参军一人,正五品,录事二人,正七品,纪善一人,正七品。翌年,改参军从五品。九年,改参军府为长史司,参军为长史。

  • 行阵将军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流外八班中的四班,代旧“广武将军”,大通三年(529)定制后改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三班。武官名。南朝陈置,为加官、散官性质的将军,秩第四班,代旧广武将军。

  • 承节郎

    官名。宋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武臣官名,改三班奉职置,为从九品武阶官,属小使臣。武阶官名。宋政和中改三班奉职为承节郎,秩从九品。

  • 惠文冠

    古代武官所戴之冠,亦称武冠。相传为战国时赵惠文王所制,故名。或以为秦朝御史所戴法冠即此。汉朝以后侍中、中常侍亦戴此冠。后代或有沿用。晋朝亦名武冠,详见“武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