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署
官署名。北齐司农寺置,设令、丞,掌平准之事。隋初因之,炀帝时改隶太府寺。唐沿置,掌供官市易之事,凡百司不用之物及没官之物皆以时出卖。设令、丞、监事、典事等官职。
官署名,汉置,掌平物价,其长官称令,有丞一人。参看“平准令”条。
官署名。北齐司农寺置,设令、丞,掌平准之事。隋初因之,炀帝时改隶太府寺。唐沿置,掌供官市易之事,凡百司不用之物及没官之物皆以时出卖。设令、丞、监事、典事等官职。
官署名,汉置,掌平物价,其长官称令,有丞一人。参看“平准令”条。
官名。辽朝北面官,北枢密院官员,低于知北院枢密副使事。官名。辽置,为北枢密院副贰长官,与北院枢密使等长官共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辽)军马皆归其管。见《辽史·百官志一·北面朝官·契丹北枢密院》
官名。五代后周始置,宋朝不置殿前都点检后,为统兵官之一,位殿前都指挥使下、殿前都虞候上,以刺史以上充,徽宗政和(1114)定其位在正任承宣使上。武官名。宋置,见“殿前司”。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新置八尉之一,从八品,为散职。武散官名。隋炀帝时置,秩从八品。
即月奉,详“月奉”条。按月支付的薪俸。民国时期薪俸支付的主要方式。参见“薪给制”。
官署名。明初置,掌御马。其官有司正,正五品;副司正,从五品。见《明史·职官三》。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亨煮肉类食物。《周礼·天官》: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掌共鼎镬,以给水火之齐,职外内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祭祀,共大羹、铏羹。
官署名。明永乐五年 (1407) 置,为上林苑监属署之一。置典署一人,正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录事一人,正九品。掌苑地内牧养牛羊豕之事。洪熙 (1425) 中并入蕃育署。宣德十年 (1435) 复置
元代辽东的乡军之一,不出戍其他地方。
官署名。即太子左清道率府,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太子左虞候率府置,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改左虞候率府,玄宗开元(713—741)初定置为左清道率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