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秦置,汉沿置,西汉属詹事,掌知刻漏,其长官称令,副长官称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詹事,秦官,掌皇后、太子家,有丞。属官有太子率更、家令丞。”东汉属太子少傅,有令一人,秩千石,掌庶子、舍人更
泛指掌山林水泽之官。《周礼·地官》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汉书·食货志上》:“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注:“工商衡虞虽不垦殖,亦取其税者,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材产也。”
官名。清末置,为京师地方审判厅主官,见“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衡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陆军官佐之补升调转,军内文官之任用,并查核考绩表及退休、给假、离任、丁忧、起复、参革、惩罚各事。置科长、科员、录事。
官名。金朝太后两宫官,掌承奉汤茶及酒果。秩正八品。
保荐人员的审查任用制度。北洋政府时实行此制,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文官甄用令》的规定,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由保荐官切实保荐,依法甄用:一、有和简任官或荐任官相当资格,由考试
官名。为宋代尚酝局的佐官,见“尚酝局”。
官名。金朝武散官三十四阶之第十二阶,从四品下。元朝沿置,从三品,宣授。官阶名,金朝置,为武散官从四品下。位在定远大将军下,广威将军上。散官只有官阶,无具体职事。见《金史·百官一》。
官署名。清末始置,配置于高等审判厅内,设检察官一人,录事一至二人。北洋政府沿置,由检察官执行职务。其名额无具体规定,凡设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检察官,监督分厅事务。分厅检察官的职权,与高等检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贞元十年(公元794年)诏举,张平权等二人及第;长庆元年(公元821年)诏举,崔郢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