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推官

推官

官名。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因之。宋朝三司各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亦设左、右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亦有节度、观察推官。金朝始为地方官,诸留守司、路总管府、府均设,分判刑狱及其他政务,品秩从六品或正七品。元朝各路总管府及各府亦沿置,掌治刑狱。明朝为各府之佐贰官。洪武三年 (1370)设,正七品,属顺天、应天二府者从六品。定制,每府设一员,亦有因事而增设者。掌理刑名,赞计典。清初沿明制,于府设推官及挂衔推官。顺治三年(1646)省挂衔推官。康熙六年 (1667) 省推官。


官名,唐代始置。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及兼观察使的节度使,皆置此官,为长官之佐,位在使、副使、判官之下;掌勘问刑狱。见《新唐书·百官四下·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宋沿唐制;有节度推官、观察推官等;另外,郡也置推官,“小郡推官、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见《宋史·职官七·幕职官》。金代诸京留守司、诸总管府、诸府等皆置此官。诸京留守司,各设推官一员,从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诸总管府(府尹兼领者)各设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诸府(非兼总管府事者)各设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兵、刑、工案事。均见《金史·百官三》。元代大都路都总管府设推官二员,与达鲁花赤、总管专治路政。散府,也设推官一员,为佐官。见《元史·百官六、百官七》。明代顺天府(北京)、应天府(南京)及其他府皆置推官,掌刑名等。见《明史·职官三、职官四》。清初沿明制,府置推官,掌刑狱,康熙六年省。见《清史稿·职官三·顺天府、奉天府、府》。

猜你喜欢

  • 左藏北库

    见“左藏库”。

  • 正直将军

    官名。北魏置。《魏书·叔孙建传》:“太宗即位,念建前功,乃以建为正直将军,相州刺史。”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及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皆未载。

  • 沙门曹

    官署名。北齐州、郡、县置。管理境内寺院僧务,属昭玄寺,以都统、统、维那为长官。

  • 乙室部大王

    官名。又称乙室大王、乙室王。辽乙室王府长官,掌乙室部部族军马之政。任职者多为皇族、国舅等族之人。官名,辽置,也称“乙室王”或“乙室大王”,见“乙室王”条。

  • 前资官

    唐代官资的一种。指以前曾充任过某种职事官,因考满或其他原因停官而待选者,某一职官一般须任该职经两考以上方算“成资”、未经两考者铨选时仍按前一任官资授职。贞元四年(公元788年)规定自散秩入清望官, 得

  • 大理寺右寺副

    参见“大理寺左寺副”。

  • 转对

    官场用语。即百官轮次面奏时政得失。五代后晋天福(936—943)中,令五日内殿起居,以两人转对,各具实封以闻。后汉高祖乾祐(948—950)初罢。宋太祖建隆三年(962) 复行,凡遇内殿起居日,在朝文

  • 护鲜卑校尉

    官名。三国魏文帝黄初元年(220)置。掌鲜卑各部事务,统兵,驻昌平。员二人,秩比二千石,四品。官名,三国魏文帝置,掌鲜卑各部事务,领兵驻昌平,秩比二千石,四品。

  • 督造战船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造战船。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 左至灵

    官名。明清道录司之官员。分掌天下道教之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一人,正八品。康熙十三年(1674)定设一人,亦为正八品。依例升迁右演法,缺出由右至灵升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