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使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
官名。清置,宣统三年改按察使为提法使,每省一人,为省司法长官。见《清史稿·职官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
官名。清置,宣统三年改按察使为提法使,每省一人,为省司法长官。见《清史稿·职官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对已死的大臣追赠爵位和谥号。《后汉书·皇后纪·光烈阴皇后》:“追爵谥贵人父为宣恩哀侯,弟訢为宣义恭侯。”
官署名。① 初为尚书都省办事机构。隋、唐、五代皆置,隋朝有郎一员,唐朝有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为尚书右丞副贰,掌监督管理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政务。北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监管兵部
军中佐官名。清末设于新军,掌军械事务。军一级设总军械官,镇一级设正军械官,标一级设副军械官。
官名。元至正二十四年 (1364) 正月,朱元璋于应天自立为吴王,始置。为中书省长官,正一品。初位次于右相国。吴元年 (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改百官礼仪以左为上,遂改原左相国为右相国。明洪武元年
①御史台别称。《封氏闻见记》卷三《风宪》:“唐兴,宰辅多自宪司登钧轴,故谓御史为宰相。”②宋朝各路提点刑狱司别称。③即“肃政廉访司”。官名,御史的别称。《宋史·刘穆之传附孙瑀》:“瑀使气尚人,为宪司甚
海关海事部灯塔科洋员。见“海事部”。
“右小武伯下大夫”的省称。
官署名。金朝属太常寺。主管帝后墓地。设令、丞领署事。初由宛平县令、丞兼园陵署令、丞。宣宗贞祐二年(1214)园陵迁大兴县境,遂以大兴县令、丞兼领署事。官署名,金朝置,掌园陵。其官有令、丞,由宛平县令、
官署名。元朝设于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隶工部,掌制造虎符牌面。秩正八品。置大使、副使各一员。元代工部所属机构。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置,掌造虎符等。设大使、副使、直长各一人。
官名。南朝宋置,集曹长官,七品。常为“集曹行参军”省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