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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议会

村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时期,云南省于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七月公布《村自治条例》,开始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的议决机关为村议会,由议员组成,其名额依户口多寡而定,一百户以下的五人,一百户以上每增五十户递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六人。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互选。议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三次。村议会的职权为:一、议决村自治事务;二、制定村公约、村规则;三、议决村自治经费的筹集、处理与保管方法以及预算、决算;四、选举村长、村佐,并监察其执行事务;五、答复监督机关(县)的询问;六、提出建议于监督机关; 七、受理村民请愿;八、其他属于村议会职权范围以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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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降低职务。为官员降罚的方式之一。始行于战国,历代沿用之。

  • 相佑助译者

    即“助译者”。

  • 即罚款,为官员惩罚方式之一。战国时秦国行施,其数额以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责任关系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依据,一般分为赀一盾、二盾、一甲、二甲四级。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