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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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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南朝陈置。《陈书·儒林·沈志道传》:“解褐扬州主簿,寻兼文林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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