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等制
封建王朝按编户财产状况划分等级,据以确定赋役多少和轻重的一种制度。两宋乡村主户分五等,坊郭户分十等。金代验土地、牛具、奴隶数分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复将每等分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充当军户、站户亦以户等为据,一般佥取中户。元承金制,于世祖至元元年(1264)行三等九甲之法,初限于交方,灭宋后复推行于南方。上户科差最多,中、下户递减。因缺乏定期户籍登记及调整户等的规定,有元一代,户等多名实不符,情况混乱,民户苦之。明、清两代户籍亦基本上沿用三等九甲制。
封建王朝按编户财产状况划分等级,据以确定赋役多少和轻重的一种制度。两宋乡村主户分五等,坊郭户分十等。金代验土地、牛具、奴隶数分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复将每等分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充当军户、站户亦以户等为据,一般佥取中户。元承金制,于世祖至元元年(1264)行三等九甲之法,初限于交方,灭宋后复推行于南方。上户科差最多,中、下户递减。因缺乏定期户籍登记及调整户等的规定,有元一代,户等多名实不符,情况混乱,民户苦之。明、清两代户籍亦基本上沿用三等九甲制。
书名。金李俊民撰。10卷,内诗3卷,文7卷。俊民,泽州(今山西晋城)人,字用章。承安五年(1200)进士,应奉翰林文字,未几弃官教授。金迁都后,隐于嵩山,自号鹤鸣道人。金亡,元世祖忽必烈征聘不就,卒赠
见“莎车”(1827页)。
1860—1920清末民初蒙古王公。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人。青年时出家为喇嘛。光绪七年(1881),还俗袭爵,任哲里木盟副盟长。十七年(1891),因私将洮儿河和归流河流域的荒地放给蒙户,自由开垦,违
见“猛骨孛罗”(2078页)。
见“赶兔”(1842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七年(1409)三月设置之忽石门卫和正统后设置之忽失木卫作哈实玛卫。
清内蒙古诸旗之一。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部。牧地东界苏尼特左翼旗、西界四子部落,南界察哈尔镶黄旗,北界大漠。元为兴和路地,明为成吉思汗后裔所居,至库克齐图墨尔根台吉,号所部曰苏尼特。再传至绰尔衮
见“蒲昌县”(2319页)。
见“木箭”(255页)。
?—1063辽臣。字乙辛。为辽太祖淳钦皇后弟※萧阿古只六世孙,丰国王※萧孝友子。史载其口吃,眼斜,卷发,伯父孝穆见之曰:“是儿状貌,族中未尝有。”及壮,魁梧桀傲,好扬人恶。 (《辽史》卷114)兴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