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春秋时白狄鼓氏酋长。亦作苑支。鼓氏为春秋时的“子国”,故亦称“鼓子”。周景王十八年(前527),晋正卿荀吴(中行穆子)率兵进击白狄鲜虞氏,并分兵包围鼓氏(在今河北晋县境)。鼓氏因外无鲜虞氏支援,内断粮
清代呼和浩特最早的官立教育机构。雍正元年(1723),经土默特部首领、归化城都统丹津与尚书通智联名奏准与文庙同时设立于呼和浩特旧城南门外。附属于文庙,在庙之西南侧建有房舍。设蒙古、满洲教习,学生从60
唐时南诏初期国务行政机构六曹之一。参见“六曹”(382页)。
元朝封爵。为诸王第二等级封号之一,授螭纽金印。元统二年(1334),世祖子脱欢次子蛮子始受封。其子不花帖木儿(又作帖木儿不花)袭封。
①自治州名。在四川省西部。与云南、西藏自治区、青海相邻。古为羌戎之地,唐、宋属吐蕃,元之朵甘思地,明之朵甘卫地,清为孔撒、麻书白利三土司地,清末置川边道,1914年属川边特别区,后复改道。1935年中
古族名。一说为狄种。春秋时与林胡并居于晋北。战国时东与赵为邻,居晋西岚山。赵武灵王来攻,附属于赵。汉初,匈奴强大,举兵南下,与林胡皆为所并。
见“萧柳”(1990页)。
元代书法家。字子仁,回回人。先世本西域人。曾登进士,官至江浙行枢密院经历。工书,师虞永兴,尤擅楷书。
金初宗室、将领。亦作谷。女真族。完颜氏。银青光禄大夫※完颜冶诃子。善骑射,有才干。从讨桓、散达、乌春、窝谋罕、留可叛军,皆有功。从阿骨打
行政区划名。民国二十年(1931)置,相当于县一级。治今云南省梁河县。明清为※南甸宣抚司,属傣族刀氏土司统治。民国初年设八撮县丞。当时行政区划为三山、四㽘、八撮,县丞管八撮,故又名八撮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