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物婚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倘女子未婚而生育,后又不再出嫁,须通过拜火(灶)形式,指烧火棍、蒙古刀、火镰、或鼻烟壶之类物品(必须是现存男子的物品)为丈夫,并束起媳妇发式。自是,便可继续生儿育女,并使所生子女不受歧视。所生儿女俗称为“宝特沁”,意为“草墩子的儿女”。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倘女子未婚而生育,后又不再出嫁,须通过拜火(灶)形式,指烧火棍、蒙古刀、火镰、或鼻烟壶之类物品(必须是现存男子的物品)为丈夫,并束起媳妇发式。自是,便可继续生儿育女,并使所生子女不受歧视。所生儿女俗称为“宝特沁”,意为“草墩子的儿女”。
见“鞑靼”(2488页)。
1040—1075即辽朝第八代皇帝道宗之宣懿皇后。女诗人。契丹族。为枢密使※萧孝惠(钦爱皇后弟)女。史称其姿容冠绝,工诗善论,能自制歌词,尤长琵琶。诗留至今者有《伏虎林应制》、《君臣同志华夷同风应制》
①古地名。故址在今辽宁朝阳市区。西汉时为辽西郡柳城县县治所在,故名。东汉时,先后为乌桓、鲜卑族所据。东晋时,鲜卑慕容皝以此为“福德”之地,在原基址上筑城,建宫室,改称※龙城,又曰和龙城(因新建宫室名和
见“十姓”(8页)。
1672—1734清宗室。旗人,爱新觉罗氏。康熙帝长子,早年受帝信任。康熙二十九年(1690),奉命副裕亲王福全率兵征准噶尔部噶尔丹,因与王不协,有碍军事,被召还京。三十五年(1696),从康熙帝征噶
书名。自明永乐十一年(1413),贵州始建行省以来,历明、清、民国相继修纂该省通志,共达8部之多。其中明修有嘉靖本,谢东山、张道纂;万历本,沈思充、许一德纂;崇桢本,龙文光纂。清代有康熙本,曹申吉、潘
清代蒙古地区由蒙古地方盟旗、苏木敷设的台站。又称苏木台站,以别于政府拨款和掌管的※中央台站。其经费、设备、站户由主办的盟旗、苏木自行负责。其设置是对中央台站的补充。主要是盟、旗、苏木内部的交通运输线。
见“秃里”(1082页)。
①宋代云南大理(后理)国国王段智廉年号。?—1204年。 ②(550—612)北周、隋大臣。字长寿。河南洛阳人。鲜卑元氏(拓跋氏)。魏邵陵王元敦之孙,周凉州刺史元宝子。丧父,以孝闻,及长,颇涉经文。周
见“骨咄”(16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