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拉尔路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毕拉尔路协领公署”。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于康熙年间(1662—1722)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和分布地区,分5路置官统治,此为五路之一。路设协领1员,下辖佐领。所属居民,主要住在今黑龙江省逊克县新鄂村和新兴村。初,下辖2佐,后分置4佐。初隶布特哈总管衙门,光绪八年(1882)归属兴安城总管衙门,光绪二十年后,先后由布特哈副都统和黑龙江城管理。民国时期隶黑龙江省公署旗务处,伪满洲国时废。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毕拉尔路协领公署”。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于康熙年间(1662—1722)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和分布地区,分5路置官统治,此为五路之一。路设协领1员,下辖佐领。所属居民,主要住在今黑龙江省逊克县新鄂村和新兴村。初,下辖2佐,后分置4佐。初隶布特哈总管衙门,光绪八年(1882)归属兴安城总管衙门,光绪二十年后,先后由布特哈副都统和黑龙江城管理。民国时期隶黑龙江省公署旗务处,伪满洲国时废。
渤海国宗王,高王※大祚荣子,武王※大武艺弟。唐开元十八年(730)正月,奉武王命赴唐贺正旦,献方物,留唐未归。后因“犯国章”,被流逐岭南(指五岭以南地区,约当今广东、广西大部及越南北部一带)。二十一年
明代东蒙古部名。亦译作“叭要”、“摆腰”、“伯腰”、“拔要”、“摆曰”、“把岳忒”等。该部源于蒙元时期,《蒙古秘史》、《史集》、《元史》均有记载,称作“巴牙兀惕”、 “伯牙吾”、 “伯牙兀”、※“伯岳
1279—?元朝大臣。畏死儿人。益都路达鲁花赤※撒吉思之孙。20岁左右入宿卫。大德十一年(1307),任御药院达鲁花赤,迁回回药物院,佥湖北、山南两道廉访司事,拜监察御史。与亦怜真等劾丞相帖木迭儿专权
满语地名。又作呼兰哈达。“呼兰”汉译作“烟筒”;“哈达”汉译作“峰”、“崖”,合为“烟筒山”或“烟筒峰”。位于兴京(原赫图阿拉)西南(今辽宁新宾满族自治县老城之西),清永陵对面。明正统三年(1438)
吐蕃赞普。即恰赤。又称乌岱恭杰。※止贡赞普次子。其父在争权决斗中被洛昂达孜杀害后,他亦被流放于波卧(今波密)。据《德乌佛教史》载,止贡赞普被杀后,其三子同乘一牛逃往伍如嘎塘钦莫地区。恰赤为工布之王,夏
①(?—1742)清朝将领。蒙古族。土默特部人。阿弼达长子。初授副都统。康熙五十九年(1720),授参赞大臣。随振武将军傅尔丹由阿尔泰征准噶尔部策妄阿喇布坦,擒宰桑贝坤。雍正元年(1723),袭都统。
清代西藏门隅地区的官衔之一。藏语音译,意为相当于“代理县长”。19世纪中叶设置。由错那宗本(县官)任命僧俗各1人,报西藏噶厦政府备案。任期为3年,亦可连任。常年驻降喀宗康,代理错那宗宗本行使职权。并兼
19世纪20年代在沙俄控制下制定颁行之哈萨克法律。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头克汗死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统治,独据一方,各自为政。清朝统一西北地区后,阿布赉汗等向清廷称臣纳
?—1573明代蒙古右翼鄂尔多斯部首领。汉文史籍作把都儿黄台吉。孛儿只斤氏。※吉能(诺延达喇)长子。驻牧于陕西榆林塞外,常入扰明陕、甘、青地区。隆庆五年(1571),俺答汗与明朝议和后,受明封指挥佥事
旧时云南西盟佤族村寨中供奉木鼓的茅棚。过去佤族群众相信木鼓能通神,是大家崇拜的对象,故每个村寨都有一至数间安放木鼓的房子,以四根树干为支柱,顶上复盖茅草,结构十分简陋。但修建时,各户都得派人参加,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