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通名制

    旧时台湾高山族卑南人男性的年龄级组织。通常分为青年级、成年级和老年级,每级设有级长。一般十四五岁便加入青年级,加入时要举行杀猴祭,加入后要接受各种有关教育和锻炼,并开始居住于公廨(村公所)服役,经若干

  • 屈瑕

    ?—前699春秋时楚国王室、将领。与楚同姓,《史记·屈原传正义》:“楚王始都是,生子瑕,受屈为卿,因以为氏”。曾任楚国※莫敖(官名,位次于令尹)。楚武王四十年(前701),战败郧国(今湖北郧城),并与

  • 和硕特北左末旗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茶卡札萨克旗。雍正三年(1725),封伊什多尔札布札萨克一等台吉,建旗。下设4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1782),赐世袭。牧地东至柴吉齐沁接北前旗界,南抵盐海,

  • 布魁卫

    见“拜苦卫”(1664页)。

  • 叠掘部

    见“折掘部”(1056页)。

  • 回回屯田

    元代对回回人屯田的称谓。元时迁于中国的回回人日增,被安置于甘肃、陕西、宁夏、青海、新疆、云南、安徽、河南等地从事屯垦牧养。有军屯和民屯两种。至元十八年(1281),诏命“括回回炮手散居他郡者,悉令赴南

  • 咏僮俗

    描写壮族风俗的诗篇。5首。唐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运城县解州镇人)撰;一说明桑悦(字民,江苏常熟人)撰。内容专载柳州壮族风俗习惯:其一写壮族青年男女抛绣球、鸡卜、传木刻;其二写

  • 赤狄

    北方古族名。亦作赤翟。春秋时狄人的一部分。一说狄人信仰萨满教,以青、赤、白、黑象征东、南、西、北四个方位,赤狄居南,崇尚赤色,着赤色衣饰,故称。与白狄、长狄、众狄等组成部落联盟,居于盟主地位,役使其他

  • 盏达副宣抚司

    明代傣族土司。正统十四年(1449),析※干崖宣抚司地置。治所在今云南盈江县西北莲花山。时干崖宣抚司刀怕便为宣抚,朝京师,赐名思忠,以其子刀思效为副宣抚,居盏达。虽为干崖宣抚司之贰,然自相承代。明末,

  • 绍兴

    西辽仁宗耶律夷列年号。约1151—1163年,凡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