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清代驻防八旗中基层组织及其首领之称。官阶较驻防佐领为卑,属武职正五品。下设骁骑校(正六品)、领催协理营务。原由于户少丁稀,不敷设为佐领者即以改设;或分戍地无需用一佐领兵力者,亦设此职率兵往驻;专
藏传佛教寺院,亦称“德钦寺”,德禅寺等,藏语称“抡莫德千群科林”,意为“拉莫大东法轮州”。在青海尖扎县境内。拉莫三世阿旺罗桑丹贝坚赞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建。属格鲁派寺院。原有经堂2座170余间,
清代湖南永顺土官。字公瞻。土家族。永顺(治今湖南永顺县东南)宣慰使※彭宏海子。康熙五十一年(1712),承袭宣慰使。雍正六年(1728),纳土辞职,请归江西祖籍。降旨嘉奖,授参将衔,并世袭拖沙喇哈番(
清代对额外马甲等之称。用以作为八旗官员的养廉银。史谓文官食火耗、武官食空粮,此为一定时期内约定俗成的陋规,清诸典籍皆以列载于《俸饷优恤》项下。《清会典·八旗都统》载:凡马甲等“皆有额,额外曰随甲,各以
藏语音译,意“扈从”、“随员”。其中大贵族属下者,系经原西藏地方政府封授世袭,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农奴,靠剥削为生,民主改革时被划为农奴主或农奴主代理人,属于剥削阶级。后逐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苗族男子的佩刀。男孩初生时,三朝秤若干重,即以如数的铁用火炼之。埋入土中。每年生辰取出再炼而复埋之。至15岁,将埋土中之铁取出打制成佩刀,谓之苗刀,最为锋利。用为杀伤武器。
即“伯岳吾”的复数。见(1090页)。
亦称“服务婚”、“劳役婚”。男子替岳家服劳役以换取其女为妻的婚姻形式。始于母系氏族繁荣期。其时,对偶婚已演变为夫从妻居婚,妇女系农业生产主力和社会家庭的核心,男子在妻方须辛勤劳作,方能巩固其丈夫的地位
古代蒙古抒情诗歌。作者及创作年代均不详。仅存以畏兀儿体蒙古文记在白桦皮上的3页残稿。1930年在伏尔加河东岸金帐汗国遣址发现。残稿中有一段描写一妇女送其被征服役之子至统治者处,母子互相倾诉情怀。母亲语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跨济尔玛台河、鄂尔浑河。东至奎索接土谢图汗旗界,西至察汗山接赛音诺颜部中前旗界,南至噶尔噶图,北至鄂尔浑河接额鲁特前旗界。有佐领1。会盟于齐齐尔里克盟。本准噶尔后裔,初依噶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