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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司

官署名。唐代始置水陆发运使,管理洛阳、长安(今陕西西安)间粮米转运事务。后设江淮转运使,掌东南诸道粮米、盐、铁、钱币转运事宜。后又有诸道转运使,总掌全国粮米财货转运及出纳,往往由宰相或盐铁使等官兼领,而于诸道分设巡院。宋初为集中财赋,特于地方设专职之都转运使、转运使,总领数路或一路财赋。其衙署称转运使司或转运司、俗称运司、漕司或漕台,而直隶于中央。太宗以后,转运司除经度财赋,又兼有督察地方官吏,乃至边防、治安、了解民生疾苦,直接陈奏于中央之权,渐成府州以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辽、金也于诸路置转运使。金代另于京城设都转运使,总掌钱谷征收、转运及出纳。元、明、清均有都转盐运使,为专管盐务之长管。宋代除转运使外,都转运使、同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皆职责相类而地位不同。又有随军转运使、水陆计度转运使、行在转运使等,皆不常置。诸路或置转运使一员,或有副使,或置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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